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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2017-03-15    

  一、人员职责
  (一)区教育局局长职责
  局长是区教育局的第一负责人,在区教育局对其审批的案件负总责;享有最高或最后的决策权、监督权、裁定权和变更、撤销权。局长负责全面管理区教育局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教育法规和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组织对重大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讨论和决策;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负总责。局长在管理活动中,一般是审批人或批准人。
  (二)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职责
  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监督实施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组织实施全区性教育执法检查,查处教育违法行为;组织对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核;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各项教育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组织对行政执法违纪、行政执法错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依法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分管副局长在工作中应服从局长的领导,并对局长负责。副局长分管教育执法日常工作,在管理活动中,是一般日常执法工作的审批人或批准人。
  (三)教育行政执法科长职责
  在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主持科内全面工作。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局和街道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审批;负责科内执法工作计划、方案及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负责组织立案和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受理拟被处罚单位或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工作;负责落实有关听证、复议和诉讼工作事项。
  (四)承办人员职责
  负责对全区中小学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确保检查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建议合理;确保检查文书使用正确、制作规范、合法有效、齐全整洁、送达及时;负责对举报案件、重大及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汇报调查情况;负责探索新的执法检查途径及方法,总结和积累执法检查经验;参加全区集中执法大检查;对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撰写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执法检查工作信息。
  

 

  

  二、具体责任
  具体责任管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调查、核审、裁决”相对分离及职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划分内部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权限,确保机关内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共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权责明确、分工清晰的工作制度。 
  (一)教育局局长具体职责
  局长拥有案件的最高或最后的决策权、监督权、裁定权和变更、撤销权。
  1、根据承办人、行政执法科长、分管领导在《案件处理审批表》、《立案审批表》中的意见决定签批是否立案(表格形式);
  2、决定是否实行强制措施或证据保全; 
  3、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对《案件内部审批表》进行签批;
  4、对《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进行签批;
  5、其他相关案件办理过程需要审批的事务。
  (二)分管领导
  1、对强制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审核;
  2、组织听证会; 
  3、审核《复议、诉讼答辩》及复议、诉讼材料;
  4、对《案件处理审批表》、《立案审批表》进行复核;
  5、对《案件内部审批表》进行复核;
  6、对《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进行复核;
  (三)行政执法科长职责
  1、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本局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2、对承办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3、对立案后的案卷进行编号、登记并于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根据办案时限要求跟踪办理情况;
  4、负责审查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对案件调查承办人报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5、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审核;
  6、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核;
  7、对《案件内部审批表》进行审核;
  8、对《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进行审核;
  (四)案件承办人职责
  1、负责具体个案调查的执法人员是案件调查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承办人由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指定,每案两名承办人,负责到底,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因调离、病、退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作好交接登记手续,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2、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对被检查对象开展教育执法检查,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
  3、经初步调查核实案情后,作出是否立案建议,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立案审批表》;
  4、立案获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编号登记并立卷,办案时限正式起算;
  5、依据《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等相关审批结果,制作《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6、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8、撰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9、归档行政处罚案卷。
  

  

  三、责任划分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责任划分如下:
  1、承办人未经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批准,分管领导及局长核审,直接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教育局长、分管领导及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批、案审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教育局长审批,分管领导及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核审,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批、核准要求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对事实调查、材料审核等通常性基础工作负责,如因承办人的基础工作有错误而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5、教育局长、分管领导及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教育局长、分管领导及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教育机构负责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分管领导及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教育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福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我局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我局执法人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的,具有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
    第四条  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不得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过硬,无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经过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本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我局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及其他局领导;
    (二)我局法制机构在编在岗公务员。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并经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合格;
    (二)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
    (三)在本单位不直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局办公室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合格后下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执法监督员的督查询问,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证件,并及时上交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注销。
    第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申请补发证件,应经核发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予以警告。
    (一)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二)证件丢失未及时公告的。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核发机关收回证件或者公告作废: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四)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利的;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被收回证件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证。
  

  

  五、福田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教育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撤销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
  (二)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撤销教师资格的;
  (四)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的;
  (五)没收违法办学所得;
  (六)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条  局机关职能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应包括:标题、编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交待诉权和复议权、落款盖章、制作日期。
  第三条  局机关职能科室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于五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过程中,调阅我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时,职能科室应当如实提供、积极配合。
  第五条  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福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我局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科室都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以下简称执法统计工作),接受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统计工作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完成后,由科长(主任)签字认可后上报。
  第四条  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五条  执法统计工作分半年报和年终报。开展专项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
  第六条  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一)宣传培训: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的人数、时间和内容,统计普法宣传情况,内容包括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普法现场咨询、张贴标语等;
  (二)执法数量:执法次数、执法人员数、拥有执法证件等情况的统计;
  (三)执法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案件的统计与分析;
  (四)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在上报期间内没有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报送工作,列入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年终要将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汇总,写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福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在查处教育违法案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或程序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等,给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行政复议机关裁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主要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超越规定的管辖范围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送达失误造成后果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涂改、隐匿法律文书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八)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错案责任人,由所在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
    (一)因过失造成的,且情节轻微、后果较小或无后果的,或错案发生后能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纠正、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徇私枉法,索受贿赂,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八条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因错案造成被处罚人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教〔2012〕42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等3个《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