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墓地年期屆滿前約6個月,華永會會透過最後為華永會所知的郵寄地址,發信予持證人,提醒持證人盡快申請:
I. 起回先人骨殖,並摒出和移走有關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 或
II. 將墓地續期十年 (只限乙類墓地 )
除非持證人已為乙類墓地續期,否則,無論乙類或丙類墓地持證人均須於墓地年期屆滿時掘出和移走有關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
乙類墓地續期可由持證人或任何一位親友辦理,只需填妥「乙類墓地續期申請書」,按續期通知書的指示,郵寄或投入華永會配售處的投遞箱即可。
除特別批准外(例如欲申請加葬於乙類墓地但墓地剩餘年期不足6年),墓地續期只可於墓地期滿前的6個月內進行。
如持證人的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有任何改變,必須盡快書面通知華永會,以便華永會書面通知持證人有關墓地期滿及起回骨殖安排。
#若持證人未於墓地年期屆滿時申請續期(只限乙類墓地),或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將在該墓地上貼出告示,並根據規則所訂規定,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述明華永會將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亦會按持證人提供的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若在公告刊登6個月後,持證人仍未有與華永會聯絡,華永會將安排從墓地掘出和移走遺骸及骨灰,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
在墓地年期屆滿日起計的6年內,如持證人仍沒有申請領回在有關墓地被掘出和移走的遺骸及骨灰,華永會將根據規則所訂規定,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述明華永會將在公告刋登6個月後將有關的遺骸火化。華永會亦會按持證人提供的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若在公告刊登6個月後,持證人仍未有與華永會聯絡,華永會將安排有關的遺骸火化,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